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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4-03-14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部门及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园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机制,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负责制。

第四条 全体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期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全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学院消防安全的组织、管理,处理和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学院安全工作的院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领导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院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在内的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学院各部门、院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编制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安全管理处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部门、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能力;

(七)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督促校内相关部门、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前到消防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配合消防机构对工程进行消防验收;

(十)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划分,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有关区域(事项)的消防安全监管部门。

(一)办公区及消防监控室、消防泵房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安全管理处负责;

(二)变电室、锅炉房、燃气系统、绿化区、食堂、超市、家属区、在建工地及其临时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总务处负责;

(三)学生公寓区、体育运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学生处负责;

(四)教学、实验实训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教学科研处、教学系部负责;

(五)新增市政基础设施、室外构筑物等相关范围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确定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一)执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院规定;

(二)组织制定职责范围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办法;

(三)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四)对消防安全隐患和责任事故提出整改和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各部门消防安全职责。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所使用管理的房屋建筑和设备设施、所实施的建设项目、所辖的人员等履行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一)落实学院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并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组建本部门志愿消防小队;

(二)开展本部门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三)制定本部门消防应急预案,通过演练不断完善预案;

(四)进行内部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保证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履行装修改造工程的报批报备手续;

(七)采取措施处置火灾事故,及时报警、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八)监督督促在本部门提供外包服务的相关公司、施工企业等外协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九)把部门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逐级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学院确定下列部位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学生宿舍楼、培训公寓,食堂(餐厅)、超市、快递收发室、医务室,学术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

(二)图书馆、档案室(如学院综合档案室、财务档案室、学籍档案室、人事档案室等)、机要室、财务室;

(三)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系统,特别是变配电室、消防泵房、二次供水泵房、锅炉房、食堂灶间;

(四)计算机房、网络中心、院广播室、强弱电设备间、通信运营商设备间、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指挥中心;

(五)教学楼、行政办公楼、实验实训楼,特别是高温加热设备、气割气焊设备、大电流设备,存储或使用汽油、化学药品等易燃易爆危化物品的实验实训场所,集中使用空调、饮水机等高耗电办公场所;

(六)库房,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居住的临舍,食堂等服务外包人员宿舍;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场所。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安全管理处对以上消防重点部位进行备案管理,各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重点防火部位各岗位的防火责任人,报安全管理处备案;

(二)针对本单位重点防火部位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定期对师生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建立巡查记录;

(五)按照消防法规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六)定期组织应急灭火疏散演练。

第十七条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由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具体负责。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消防管理责任。

(一)按照消防法规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二)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定期对师生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四)做好消防自动控制室值班操作及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

(五)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和疏散路线示意图,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六)地下室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严禁用作员工宿舍;

(七)多个部门共同使用的建筑物,使用单位共同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消防安全管理。实验、实训室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实验、实训室的主管部门负责。

(一)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制定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三)化学危险品的领取、使用、保管、回收要严格按照有关制度执行;

(四)化学试剂等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理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国家环保要求;

(五)实验、实训室供电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实验、实训教学的需要和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六)按照消防法规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七)定期开展实验、实训室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建立巡查记录;

(八)制定实验、实训室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管理。安全管理处负责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

(一)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二)必须有专用仓库并分类储存,建立保管、领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培训;

(四)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部门,定期进行安全自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条 燃气和电器设备消防安全管理。总务处负责燃气和电器设备消防安全管理。

(一)燃气和电器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由使用部门负责;

(二)安装使用燃气和电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人员操作;

(三)必须定期检查、检测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检修,严禁带故障工作;

(四)对重要设备要分类编号,登记立卡,有计划地维修、保养和管理;

(五)定期检测燃气和电器设备的避雷设施,注意防雷、防静电,定期对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燃气燃烧器具等进行安全检查,安装是否符合规范,是否有漏气,锈蚀,管道支撑是否稳固、有无搭挂重物,阀门启闭是否灵活、是否有报警装置,设备是否带有熄火保护装置、是否超过使用年限等。

(六)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一条 消防设施及器材的配置、管理。

(一)教学、生活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由安全管理处统一管理,统一进行配置、维修、维护、保养和更换;

(二)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消防报警系统及其配套的消防设施(如泵房等)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安全管理处负责;

(三)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确保正常运行;

(四)使用部门应当负责室内消火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安全管理处每年至少应当放水检查一次,确保完好有效。

(五)消防器材的设置种类、数量等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消防器材应放在消防箱内或者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六)学院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换和监管,由安全管理处统一负责;

(七)各驻校单位、建筑工地,必须按规定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八)各部门的消防器材需向安全管理处申请,根据需要配置,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器材台账、存档备查,非火警(灾)造成消防设施和器材损坏、丢失的,由当事人或管理使用部门负责恢复;

(九)安全管理处要经常对学院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失效的应及时维修、更换,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十)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严禁非火警使用消火栓。

第二十二条  消防控制值班室管理。学院在安防监控指挥中心设消防控制值班室,由安全管理处管理。

(一)消防控制室必须24小时专人值班,值班人员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

(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三)值班人员要熟悉火灾应急预案,严密监视设备运行情况,遇有报警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置,做好各种记录,重大情况要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消防疏散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管理责任主体。

(一)各部门、单位任何时候都应当无条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严禁在公用走道、防火卷帘门下、建筑物的通道上堆放杂物;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安装应急照明设施;

(四)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阳台、疏散门等部位,禁止设置铁栅栏等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消防管理。按“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由学院负责该项目的部门按规定报政府部门审批,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后,须经政府部门备案或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有关材料(复印件)报学院安全管理处备案。

(二)进行建筑物装饰装修,不得改变现有消防设施状态。确需改变的,须由专业机构论证、政府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学院安全管理处备案。

(三)学院负责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责任部门,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甲乙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四)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学院建设项目负责部门应将建设工程的图纸、资料、文件等移交使用方,并报学院档案室存档。

(五)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确需搭建的,必须经学院同意,并报政府消防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按“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

(一)学院举办的大型集会、烟火(篝火)晚会等活动,主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于活动前3天向安全管理处申报、备案,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二)校外单位在我院租用学院场馆举办大型活动的,需与场地管理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举办活动的单位,必须制定消防应急预案,确定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活动期间的安全工作。人数超过2000人的,需向消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二十六条 用火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处负责用火安全管理。

(一)校园内不得擅自动用明火;

(二)教学、科研、生产等使用的固定火源,由使用部门将该固定火源的用途、使用范围及火灾危险性等情况,报安全管理处备案;

(三)维修临时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须到安全管理处办理动火证,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四)动用明火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安全监管人,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动用明火作业完毕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离开。

第二十七条 用电安全管理。总务处负责供电用电的监督管理。

(一)总务处要制定供电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用电、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二)校内建筑电气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由专业人员实施;

(三)凡需改造和更换电气线路、安装用电设备、临时用电必须经总务处审批;

(四)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校内输电线路上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禁止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

(五)总务处和用电部门、单位负责供电线路、电气设备的检查、检测和维护,及时纠正和处理违章用电行为;

(六)电工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出租房屋、商业网点及外来人员管理。按“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

(一)出租单位(人)、承租单位(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承租方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出租方承担监管责任;

(二)房屋出租方应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监督检查;

(三)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消防档案管理。

(一)学院及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二)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三)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部门消防工作的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四)学院消防档案的由安全管理处建立,一式两份,由安全管理处、学院综合档案室分别保管,各部门、单位的消防档案由各部门、单位自行建立并保管;

(五)消防重点部位的档案资料,由所属部门建立并保存,一式三份,一份留存,送安全管理处、学院综合档案室各一份存档。

(六)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

1.单位(部门)基本概况,消防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安全员岗位职责;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与消防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

1.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2.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的记录;

3.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4.有关燃气、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记录;

5.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6.火灾情况记录;

7.参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  学院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院安委会办公室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下达 《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按规定实行闭环管理。检查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防火检查、巡查落实情况;

(五)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自检自查。自查应当如实填写自查记录。自查人员,部门(单位)负责人,区域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并记入消防工作档案。自查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完好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和存储场所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部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发现的火灾隐患。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常见消防隐患及整改。检查、自查、巡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消防安全隐患, 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三)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

(四)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六)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七)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八)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九)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十)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十一)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限期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院安委会办公室应跟踪督办。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和整改责任人。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部门(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应将整改情况记入消防工作档案。

第五章  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院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安全教育规划,部门 (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知识宣传,开展消防技能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防范能力。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等;

(二)本部门(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消防设施、器材的功能和使用方法;

(四)火灾报警方法、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的技能;

(五)组织引导火场人员疏散的方法等。

第三十六条 学生管理部门和教学部门应当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每学年至少举办1次消防安全知识讲座、组织1次火灾应急演练;

(二)推进消防知识进课堂,对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对进入实验、实训室的学生进行防火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第三十七条 部门(单位)每年至少对教职员工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新入职的教职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其中,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一)学院、部门(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二)学院、部门至少每年演练一次;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地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十条  报警。发现火灾应立即拨打校内电话3825110、火警电话119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四十一条 灭火和火灾事故与处理。

(一)接到报警后,事故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二)火灾扑灭后,安全管理处应当保护现场,协助应急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包括消防在内的安全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并计入年度绩效,对发生火灾事故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贡献突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一)防火组织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实有效,消防设施、器材保持完好,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普及,火灾隐患发现整改及时,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制止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三)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积极支援其他单位、居民扑灭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四)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伤员和公共财产,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依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

(一)施工人员不按防火设计进行施工,引发火险、火灾的。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 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导致火灾事故的。

(三)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灾的。

(四)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

(五)擅自动用、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条款者,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外,学院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进行经济赔偿。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物业公司、餐饮公司、绿化公司、保安公司等服务外包单位,以及超市、快递、公交、通信等承租经营单位。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鲁水技师院字﹝2017﹞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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