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园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学院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安全管理处为学院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凡在校园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规定,服从学院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三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重在教育。各部门应对所属人员(包括外包服务人员)、学生工作处应对全体学生,开展经常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特别要加强对驾驶人的经常性教育提醒,提高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 校门区域交通管理
第四条 进出校园的人员、车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服从门卫管理,自觉接受查询。
第五条 安全管理处负责“山东水利技师学院车辆识别系统”的运行及管理,将学院公务车辆和经审核通过的教职员工个人通勤车辆纳入识别系统。在校门口装智能车牌识别道闸一体机,对纳入系统的车辆实行车牌自动识别准入,提高通行便捷性。
第六条 除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垃圾清运等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实行入校审批管理。
(一)来校从事公务或参加培训、联系业务等活动的社会车辆,须由校内对接部门提前告知安全管理处,经安全管理处批准方可入校,按规定路线地点行驶、停放。
(二)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辆,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须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到安全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并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停放。
(三)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的食堂、超市的货物配送车辆,外寄物品运送车辆和学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车辆入校审批,可以实行批处理,由总务处汇总向安全管理处申报,安全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发放车辆校园通行证,车辆及其驾驶人入校时凭通行证登记备案。车辆入校时间段应避开师生上下课、用餐等活动高峰期,并严格按规定路线行驶、停放。
(四)出租车一律不允许进入校园;非法营运车辆、非法改装车辆禁止入校;除警用和残疾人摩托车外的所有型号的摩托车禁止进入教学和学生生活区。无关社会车辆禁止入校。
(五)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入校的车辆须接受病毒消杀。
(六)因疫情防控等特殊需要,校园实行完全封闭管理时暂停一切车辆出入。
第七条 车辆分口出入。外来七座及以下的乘务车一般自学院南门出入,其他车辆一般自学院西门出入。
第八条 载货车辆出校,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九条 校门内、外禁停区域禁止停放任何车辆,禁止任何阻碍校门畅通的行为。
第三章 校园内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条 校园内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本着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的原则通行。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安全管理处批准,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建棚房或进行其他有碍交通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道路,确需开挖道路的,须经总务处和安全管理处等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在施工路段设立警示标志后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道路。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路障等道路交通设施;不得在道路上悬挂、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宣传物品;不准在路面上涂画交通标识以外的任何标记。
第十四条 道路两边的树木、景观石、灯杆、交通标志牌、道路标示牌、宣传栏、广告牌等出现倾斜、折断,道路上的落水箅子、井盖出现缺失或破损等其它妨碍交通的情况,按“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有关部门须及时排除。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试车或练车。
第十六条 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时,学院将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划定禁行道路和禁止停车区域。全院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学院负责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交通指挥和车辆疏导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各单位、部门举办大型活动,应按照规定提前申报,并按照学院要求做好交通指挥和车辆疏导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有重要活动或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安全管理处可根据需要对相关区域、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章 校园内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具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两证一牌”,即驾驶证、行驶证、号牌。无牌无证机动车辆禁止入校。驶入校园内的机动车驾驶人,须安全文明驾驶,遇有保安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保安人员的指挥通行。
(一)沿路靠右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受本规定的限制),主动避让行人、非机动车,装卸货物尽量降噪操作。
(二)不得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校园内禁止鸣笛。
(三)驾驶时不得有使用手机、向车外抛掷物品等不安全行为。
(四)下车开门时注意避让过往行人和非机动车。
(五)在校内行驶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车辆采取防尘、防散落措施。
第十九条 所有机动车在校园内应按照施划车位的停车位停车停放。在没有停车指示标志的区域不得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道路交通。遇有安保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安保人员的指挥停放。
第二十条 对校内违规停放的机动车,安全管理处有权实施强制牵引、锁车、贴单警告和校园网上通报等相应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禁止制造、伪造、使用假的本校机动车通行证,禁止转借、涂改、挪用本校机动车通行证,禁止弄虚作假、编造理由申办车辆通行识别系统,禁止无关社会车辆入校,禁止非营运车辆在校园营运。
第五章 校园内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凭证出入。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凭本校非机动车通行证,一律自西门出入校园,安全管理处负责非机动车通行证的制作、核发和管理。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规的非机动车、人力客运三轮车、燃油和电动三轮车及畜力车禁止入校。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须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不得闯门。
第二十四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应确保车闸、车铃等安全有效,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骑行。
(一)靠道路右侧行驶,谨慎慢行,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主动避让行人。
(二)转弯时要提前减速,观察周边情况安全通过。
(三)严禁在道路上曲线穿插、双手离把、扶身并行、追逐戏闹、坡路冲行、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及其他危险行为。
第二十五条 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高1.5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过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30厘米;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10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1米。
第二十六条 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不允许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的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骑行各种非机动、电动助力车。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须有序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不准乱停放,禁止占道阻碍交通。
第六章 校园内行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进入校园的各类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并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校内道路上的行人应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靠右侧路边行走;横穿道路应走斑马线,没有斑马线的应确认安全后快速通过。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随意穿行。
第三十条 道路上不得使用轮滑、滑板、未经许可的代步工具或有打球、玩闹及其他影响交通的不安全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龄前儿童在校园内行走,须由家长带领或看管。
第七章 校内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第三十三条 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同时报告安全管理处。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第三十四条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同时报告安全管理处,并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八章 安全管理及相关处置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切实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由安全管理处按照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制量化考核细则》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各部门要教育好“自己的人”、办好部门职责与校内交通安全相关的事,积极配合安全管理处落实好校园交通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并自觉接受安全管理处的检查监督,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二)办公室归口负责学院公务用车的安全管理。健全公务用车安全管理制度,监督维保服务公司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证车辆技术性能安全;经常性教育提醒公务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
(三)总务处归口负责食堂、超市的货物配送车辆,外寄物品运送车辆和学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车辆的安全管理。总务处负责制定以上三种车辆登记备案和入校行使管理办法;督促在校外包服务企业和施工企业,履行对入校车辆驾驶人的管理义务,对车辆行驶、停放等行为进行有效管控。
第三十六条 对个人违反本规定的,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处置。
(一)在道路上从事有碍交通安全行为的,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二)毁损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的,承担被毁损设施相应经济赔偿。
(三)对校园中行驶的无牌无证车辆,安全管理处协同公安交管部门查扣处理。
(四)对校园道路上乱停乱放的车辆,采取牵引、锁车、贴单警告和校园网上通报等相应管理措施。
(五)校园内行驶的车辆严重违章或不服从管理的,视其情节采取取消门禁通行授权、禁止入校、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机动车”,指汽车(包括电动汽车)、摩托车。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校园”,含校园中的教职工宿舍区。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