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科级干部选拔聘任和管理工作,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师生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中层干部队伍,为学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山东省水利厅直属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备案管理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级干部选拔聘任坚持以下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科级干部的选拔聘用应当注重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做好领导干部的梯队建设。
第四条 科级干部的选拔聘任工作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选拔聘任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考验。
2、能够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3、服从学院领导,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具有正确的事业观、政绩观。坚持高标准、追求高目标,讲大局、顾大局,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摒弃“老好人”思维,反对形式主义、虚假作风。
4、能够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熟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规律,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策部署同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5、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扎实的工作作风,有胜任所担负工作的政策水平、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6、能够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依规依章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7、能够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资格条件
1、工作满4年及以上。
2、新提拔科级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3、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年龄一般要求能任满一个聘期。首次被选拔聘任为正科级干部的,一般应当具有副科级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援疆支教”、“第一书记”等对外交流挂职经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三章 选拔聘任程序
第七条 科级干部选拔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常规性选拔,二是竞争性选拔。
第八条 常规性选拔工作程序
1、制定实施方案。学院酝酿产生选拔工作初步意见,与厅人事处进行沟通,根据沟通意见,院党委研究决定实施方案,并报厅人事处审核备案。
2、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时,一并发放调查问卷了解有无拉票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为:全体在编在岗人员。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正科级及以上干部。可先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再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亦可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报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如果民主推荐结果比较分散,根据民主推荐结果或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可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3、确定考察对象。院党委将民主推荐与年度考核、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研究确定考察对象。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4、组织考察。考察对象确定后,发布考察预告,组织人事处派考察组,通过个别谈话、查阅审核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式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出具《干部基本信息审核确认表》,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个别谈话参加人员范围为:正科级及以上干部、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相关人员。
5、讨论决定。根据考察情况,组织人事处提出任用建议,院党委在充分酝酿和讨论的基础上,以口头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拟聘任人选。院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6、公示备案。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破格提拔的,公示期应说明破格情形和理由。公示无异议的,起草备案报告,向厅人事处备案。
7、聘任。厅人事处备案同意后,党委书记、院长、分管院领导与新聘任干部谈话,办理聘任手续。
第九条 竞争性选拔工作程序
1、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学院酝酿产生初步意见,并与厅人事处进行沟通,根据沟通意见,院党委研究决定实施方案,并报厅人事处审核备案。
2、报名与资格审查。公布经厅人事处核准的实施方案。报名参加竞争性选拔的人员,自愿报名。由组织人事处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竞争选拔与民主推荐。参加会议投票推荐或测评的人员范围为:全体在编在岗人员。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正科级及以上干部。竞争选拔可采取竞争上岗或差额选拔方式进行。
方式一:竞争上岗。
竞争上岗采取笔试、面试和民主测评方式进行。其中民主测评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进行,经会议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得票情况与笔试、面试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综合成绩。
方式二:差额选拔
差额选拔一般包括会议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述职展示测评等环节。在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环节,参加推荐的人员按一定比例差额推荐述职展示人员。根据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确定述职展示人员。参加测评的人员根据人选的能力素质、一贯表现和述职情况对述职展示人员进行测评。参加测评的人员范围为正科级以上干部。会议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和述职展示测评情况按一定比例计入综合成绩。
4、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示备案和聘任程序,同常规性选拔。
第四章 聘期管理
第十条 科级干部实行聘期管理,每个聘期为3年。
第十一条 科级干部实行任职年龄界限管理。
科级干部聘任年龄的上限为:正科级57周岁、副科级55周岁。在任期内达到年龄界限的,原则上在满周岁学期期末终止聘任(满周岁时恰逢假期的,于学期开始前终止聘任)。转任专职教师的,按专职教师岗位计发福利待遇,同时根据原任管理岗位级别和任职年限发放履职奖励绩效;转任到其他管理岗位的,岗位系数以相应岗位系数为基数,增加原任管理岗位级别和任职年限系数,但累加后不超过现任相应级别的岗位系数。
第十二条 科级干部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分三种形式:试用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三条 新提拔聘任职务的科级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合学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聘期届满前一个月,由院党委统一组织任期考核,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任期考核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称职:民主测评称职票得票率达到有效票数的6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低于三分之一;
基本称职:民主测评称职票得票率低于有效票数的60%,且不称职得票率低于三分之一;
不称职:民主测评不称职票得票率超过有效票数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任期考核为称职的,办理续聘手续;任期考核为基本称职的,予以降职聘任或解聘;任期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解聘。任期考核被解聘的,不再享受原职级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因机构调整、撤并等原因造成干部职数减少时,解聘其职务,保留原职级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聘其职务,不再享受原职级福利待遇。
1、因个人的工作失职、渎职、不作为等原因,给学院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2、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3、闹无原则纠纷,影响部门团结和工作,经组织教育仍不改正的。
4、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对学院形象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5、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对学院形象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不执行党委干部交流决定的。
7、因疾病、停薪留职等个人原因,离岗期限超过一年(含)的。
8、连续旷工超过10(含)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含)个工作日的。
9、部门年度内列入重点督办事项有2件以上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的,解聘主要负责人。
10、一个聘期内,年度考核中有一次基本合格的,提出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次基本合格或一次不合格的,解聘其职务。
11、属于国家规定的可以解除聘用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科级干部实行辞聘制度。科级干部自愿提出辞聘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院党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擅离职守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交流和回避
第二十条 科级干部实行交流制度。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6年(两个任期)的科级干部,原则上应进行交流。
第二十一条 交流的科级干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科级干部选拔聘任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选拔聘任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十不准”纪律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1、严禁拉票贿选。一是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中,通过宴请、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拉票。二是不准贿赂他人。三是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对拉票贿选的,已经查定不得确定为考察人选,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解聘;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2、严禁买官卖官。一是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二是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等索取、收受贿赂。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3、严禁跑官要官。一是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二是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选拔聘任科级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职工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