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二、申请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办理材料
A、基本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
2.淄博市企(事业)职工工伤报告表(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3.《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48小时内快报(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4.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的提交住院病历(加盖红章和压页章),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
5.用人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属于统计范围的因工伤亡事故,提交安全监察部门的结案批复。
6.两人以上证人证言,需提供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详细地址、电话号码,证人须签字(按手印)。
7.工伤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8.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B、其他相关材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1.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5.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8.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9.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0.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1.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1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地点
淄博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人社局窗口(淄博市张店区西四路119号)
五、办理时间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六、联系电话:2306874
七、办理流程
1.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理
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材料齐全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核
审核材料,根据需要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疑难案例提交工伤评议小组集体评议。
4.批准
科室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后报有关领导审签。
5.办结
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