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利技师学院
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生的学籍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技工学院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山东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原则要求,结合我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招生主管部门批准被学院录取的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第四条 信息系统是做好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资助管理等工作的重要技术手段,学院根据部门职能配置,由多用户分别履行使用管理职责。
(一)院长授权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履行信息系统“校长用户”的审核和提交职责,同时申请分设“教务管理用户”“学籍管理用户”“免学费管理用户”“助学金管理用户”“就业管理用户”“毕业管理用户”等分类用户,负责不同业务的信息录入、申报和提交等系统操作工作,分担“校长用户”的部分系统操作工作。
(二)教务处履行“教务管理用户”和“就业管理用户”的使用管理职责,学生工作处履行“学籍管理用户”“免学费管理用户”“助学金管理用户”和“毕业管理用户”等用户的使用管理职责。
(三)学籍注册和异动、免学费和助学金申请、毕业证书申请等信息的申报,必须经“校长用户”审核后才能提交给上级管理部门。
(四)各类用户由部门明确专人负责,用户负责人要对账号和密码严格保密,不得交由他人使用,并签署保密承诺书。用户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按时完成业务操作,及时更新维护系统内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全面、准确,并负责做好数据佐证材料等基础资料的保管和存档工作。
第三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五条 学院招收学生学制年限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中级工: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三年。
(二)高级工: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五年(或3年+2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为三年;招收中等职业学校(中专、技校、职高,下同)相同或相近专业达到中级工技能水平的毕业生,学制为两年。
(三)预备技师: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六年(或3年+3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为四年;招收中等职业学校相同或相近专业达到中级工技能水平的毕业生,学制为三年;招收中等职业学校相同或相近专业达到高级技能水平的毕业生、全日制高职院校相近专业毕业生和全日制本科院校毕业生,学制为两年。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身体健康,完成义务教育,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习能力水平。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应于每年4月20日、9月20日前完成春、秋季学期的新生学籍注册工作。
第八条 凡经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有效证明向学院申请延期报到注册,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无正当理由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除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包括学生的品行、学业、身体素质、遵纪守规、是否有文身等情况,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同一学生同一时间段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条件如下:
(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新生因病或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生活需要医疗的;
第十一条 新生注册完成后,学籍档案室组织各班级开展建立学生纸质学籍档案工作,主要包括:考生登记表、学籍卡片、学期考核表(含学科成绩、操行考核、实习记录)、在校期间奖惩材料、学籍变更情况材料及其他需要保留的材料。
第五章 学籍信息
第十二条 全日制学籍学生注册信息由学生工作处辅导员负责采集整理,非全日制学籍学生注册信息由招生处(新型学徒制学生注册信息由对外联系系部)负责采集整理。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辅导员登录学院迎新系统查阅核对学生本人的学籍信息并添加补充有关信息。由辅导员收集、整理、核对后,于新生入学后10个工作日之内提交《全日制学籍信息批量导入模板》至学籍档案室。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后,学生需在每年10月底前登录“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网址为http://rsrc.mohrss.gov.cn/jxxxcx/,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如发现有问题的,及时与学籍管理部门查实核对。
第十四条 新生注册后,学生工作处从信息系统导出学籍信息统计表,由学生本人、辅导员、学工组长、系部主要负责人、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人签字,由学生工作处与招生处核对(招生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领导、院长签字后由学生工作处留存备查,并填写《技工院校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附件1),到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用印备案,经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用印的原件,由学生工作处移交学院综合档案室保存。凡未在信息系统中注册电子学籍的,取消其录取资格,不予享受国家资助政策,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辅导员整理新生学籍信息,形成《xxxx年xx系xx班级花名册》(附件2),辅导员签字确认后,由学生工作处移交学院综合档案室保存。
第十六条 按时完成学期注册。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学期注册,由辅导员根据教务处和各系部的教学安排及学生的实际情况,在学生学籍卡和学生证上进行学期注册。
第十七条 严格区分全日制教育学籍和非全日制教育学籍。
(一)“学籍管理用户”“校长用户”负责人要认真审核学生学籍信息,严格把控全日制教育学籍注册关口,不得将非全日制教育学籍注册为全日制教育学籍。
(二)采用弹性学制、学分制等方式开展非全日制学制教育的学生,要与全日制学籍相区分,单独进行学籍注册管理。
(三)不得将企业在职职工注册为全日制教育学籍。不得将短期职业培训学员注册为技工院校正式学籍。
第十八条 认真进行学籍查重。
(一)为避免出现技师学院和职工大学学籍重复情况,实行学籍“双向”查重。培训处将每年成大录取名单反馈至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将每年技师学院学籍学生注册名单反馈至培训处,由两个处室分别进行“双向”查重。经查重后学籍重复学生只能选择保留一个学籍,由学生工作处组织相关辅导员征求学生本人意愿,由培训处、学生工作处分别按程序注销职工大学学籍或技师学院学籍。
(二)对信息系统中提示重复注册学籍的学生,要逐一核实学生是否真实在校就读。未在本校实际就读的学生,要及时注销学籍;确在本校实际就读的学生,要积极联系重复学籍的学校,请其注销该生学籍,若对方不配合,学生工作处要收集学生在我院就读的音像证据,并及时向上级人社部门汇报。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掌握学生在校人数,对学生人数实行周报制度,学生工作处每月对各班级人数随机核查。
第二十条 学生基本信息原则上不予更改,如确需修改的,需要提供合法证明材料。学生存在下列情况的,可申请更改学籍信息:
(一)在报名信息采集时,学生姓名、身份证号、民族等信息填写错误,未及时更正的,造成学籍档案与户籍档案不一致的;
(二)身份证重号或出现其他错误的;
(三)户籍中“姓名”信息有改变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得更改学籍信息:
(一)伪造信息变更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变更出生年月日与户籍信息不符的;
(三)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技工院校注册管理系统,在每学期结束前统一汇总学籍信息变更情况并做好存档。
第六章 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个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在某一专业范围内有特定专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更有利于其就业或长远发展的;
(二)学生因患疾病或生理缺陷(具有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结果),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
(四)因社会和企业对技能人才需求发生变化,学院征得学生和监护人同意调整专业的。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学生应征得监护人同意,经学生工作处、所在系部、招生处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二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七章 变更培养层次
第二十六条 一、二年级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学生应征得监护人同意,学院批准,可以变更培养层次,学习年限相应变更。
(一)学生因参加春季高考、夏季高考(单招考试),需变更培养层次的;
(二)学生因入伍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培养层次的。
第八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除国家法律规定外,学生因疾病(具有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结果)、依法服兵役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准予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办理休学一般不超过2次,总时间不超过一年;依法服兵役的可延长至2年义务兵服役期结束。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明确离校和返校时间。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全日制在校生待遇,学院不承担其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办理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1个月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学生休学期间,若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准予退学或责令其退学:
(一)学生申请退学,劝说无效,并经家长同意的;
(二)学生一学年补考后仍有应修课程门数的三分之二不及格的;
(三)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5天,累计旷课10天以上的;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因身体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校继续学习的;
(六)严重违反纪律,屡教不改的;
(七)其他原因经学院认定必须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对退学、休学、复学的学生,学生工作处要认真核实,并于学生学籍异动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学籍异动申报。人社部门核准学生学籍异动后,学生工作处要及时将学籍异动情况向教务处、财务处沟通共享。教务处实时对教务系统相应学生信息做出处理;财务处实时对学生缴费信息进行处理;学生资助管理人员对发生学籍异动同时享受助学金的学生,及时作出处理,以确保资助资金发放规范、准确;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实时更新国家助学金发放信息。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学院可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记入学生档案。评选山东省技工院校优秀毕业生占全院毕业生的比例不得超过5%。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应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对学生的处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章 毕 业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学籍信息核查。学生工作处下发《毕业生信息核查表》由毕业班辅导员组织毕业生核对,如学籍信息有误辅导员需提交修改申请进行更正。核查完成时间:春季毕业生11月20日前;秋季毕业生5月20日前。
第三十五条 学生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各系部纸质成绩单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学生工作处,由辅导员放入毕业生档案。成绩单提交时间:春季毕业生11月20日前;秋季毕业生5月20日前。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档案提交并封档。辅导员检查毕业生档案材料,及时归入学生档案袋中:①考生登记表②学籍卡片(1张)③毕业生鉴定表 ④成绩单⑤各种奖惩材料等。整理完成后交至学籍档案室,提交时间:春季毕业生12月1日前;秋季毕业生6月1日前。
第三十七条 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处每年11月份组织毕业生进行技能登记认定,次年6月1日前,将技能等级证书提交学生工作处。
第三十八条 办理毕业证书。学生工作处按照省厅规定时间,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毕业处理并完成毕业证书打印、验印工作。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成绩合格情况下可领取毕业证书及档案,毕业生具体来校领取时间及要求根据每年学工通字文件《毕业证书发放通知》传达。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需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和操行未达到毕业要求,毕业时未达到学分要求仍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予补考。补考合格者,发放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的不再补办,可由学生本人联系学院开具学历证明,学历证明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毕业证书的网上查询可登录“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网址为http://rsrc.mohrss.gov.cn/jxxxcx/。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和资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鲁水技师院字〔201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