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学院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建设落地生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事件),保障师生的人身财产和公共财物安全,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工作指南(2024年版)》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员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各级组织、各岗位人员和各区域、各领域安全责任。
第三条 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安全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工作的主体任务和确保安全的根本途径。
第四条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包括学院治安、消防、交通、大型活动、饮食、公共卫生、教学及考试、实验室(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等)、建筑施工、水电暖运行、涉密、涉外事务、网络与信息、财务、资产(含特种设备)、档案、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可能直接或间接危及师生人身财物安全和损害学院利益的所有领域。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院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安全的院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党委其他成员任副主任,成员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学院院长为学院安全责任人,对学院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院领导为学院安全管理人,对学院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院领导对分管领域内的学院安全工作履行指导、教育、督促、检查等职责,负直接领导责任。
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设办公室,安全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部门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作为安全责任人,承担全面领导责任;1名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管理人,协助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部门须逐级落实安全责任,明确各级、各岗位安全责任人及其安全职责。
第八条 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领导学院安全工作;各部门承担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主体责任;学院教职员工承担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直接责任。
第九条 学院职能部门承担分管领域安全的监管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履行指导、教育、协调、督查和制度规范建设等职责。
(一)办公室承担学院档案安全的监管责任;承担涉密安全的监管责任;
(二)宣传部承担意识形态安全的监管责任;
(三)教务科研处统筹各系部承担教学、实习、实训、实验室(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等)及考试安全的监管责任;
(四)学生工作处(团委)承担学生安全的监管责任;承担共青团和学生社团活动安全的监管责任;
(五)财务处承担学院财务安全的监管责任;
(六)总务处承担饮食、公共卫生、水、电、暖、燃气、建筑施工管理运行安全的监管责任;
(七)安全管理处承担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的监管责任;
(八)信息技术系承担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监管责任;
(九)其他领域的安全监管责任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十条 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学院中长期安全规划,审定年度学院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管理规章;
(二)落实安全责任制,与学院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三)做好学院安全工作的人员和资金保障;
(四)定期召开学院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处理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学院安全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五)健全学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每季度至少组织1 次安全检查,适时开展学院安全重点领域专项整治;
(六)健全学院安全工作监督体系,推进学院安全工作专业化建设;
(七)健全学院安全事故(事件) 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全面负责学院突发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八)健全学院安全工作奖惩机制,组织学期和年度考核,处分学院安全事故(事件)的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
(九)鼓励和支持学院安全工作技术创新。
第十一条 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院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建设工作计划,经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院安全检查,协助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
(三)(三)督导各部门的安全工作,向有安全隐患的部门发出《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落实;监督学院安全设施管理与运行情况,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牵头组织学院安全事故(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六)参与学院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学院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向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安全事故(事件)处理建议;
(七)定期向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学院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重大安全问题;
(八)完善学院安全工作档案;
(九)贯彻落实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部署,完成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部门安全职责
(一)健全安全工作机制,逐级落实安全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级各岗位安全职责;
(二)确定本部门(单位)的安全重点部位,落实安全重点部位每日巡查制度;
(三)积极配合和支持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每月至少组织 1次安全自查;及时整改安全问题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四)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
(五)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六)参加学院安全事故(事件) 应急救援,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事件)调查;
(七)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档案;
(八)落实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部署,按要求报告履行安全职责情况和安全工作信息。
第四章 责任区域
第十三条 部门对独立管理、使用或监管的区域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出租给校外单位或个人的,须在合同中明确其安全责任并监督落实。
第十四条 多个部门共同管理(或使用)区域的安全主体责任由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并报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公共区域的安全主体责任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外聘公司管理的,须在合同中明确其安全责任并监督落实。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学院将学院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量化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对学院安全事故(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对学院安全事故(事件)的监管责任部门、主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依据事故(事件)性质、情节轻重、职责要求、处置方法是否妥当、补救措施是否到位等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学院安全工作责任追究主要包括约谈、通报批评和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实施责任追究期间,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不得终止安全隐患整改和事故(事件)善后等工作。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安全责任落实不具体、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的;
(二)发生轻微安全事故(事件)或对存在的安全事故(事件)苗头重视不够的;
(三)其他应当进行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对责任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当,引发重大或群体学院安全事故(事件)的;因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或整改不力导致学院安全事故(事件)发生,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约谈或通报批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由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决定,由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处分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各自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水利技师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鲁水技师党字〔2017〕5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山东水利技师学院安全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