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主要任务。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工作原则。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适应范围。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取得全日制学籍在学校学习的学生。非全日制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落实安全教育组织领导责任。学院成立以院长任组长、负责教学、学生、安全工作副院长为副组长的学生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制度与计划,落实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等必要条件保障。
第六条 明确安全教育主体责任。各系部成立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学工组长、辅导员、教学班主任组成的学生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部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七条 落实安全教育监督责任。教务科研处、学生工作处、安全管理处负责制定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制度与计划,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布置、协调、检查、监督职责,确保课程表上有位置、教育活动有教案、学习成绩有记录。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八条 普及安全知识。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盗窃、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传染病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运动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九条 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引导学生理解和感悟生命的意义、价值,培养学生珍惜生命、感恩父母的生活态度,树立积极的人生观。
第十条 开展法纪教育。教育学生自觉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安全法》《国家保密法》《集会游行示威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和《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山东水利技师学院学生手册》等。通过学习激发学生关注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明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与安全的关系,增强法律意识以及遵纪守法的道德观念和自觉性,规范行为准则。教育学生理智爱国,不参加非法集会及示威活动,自觉维护学校和国家的稳定。
第十一条 开设安全课程。将安全课程纳入课程体系和学分制管理体系。结合专业特点,有选择性的开设《安全科学原理》《电气安全》《施工安全》等通用安全课程和行业安全课程;根据实验实训安全类型,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第十二条 开展应急演练。安全管理处牵头,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由学生工作处及各系部组织实施。通过模拟真实事件及应急处置过程能给参与者留下更加深刻的印象,从直观上、感性上真正认识突发事件,提高对突发事件风险源的警惕性,能促使学生在没有发生突发事件时,增强应急意识,主动学习应急知识,掌握应急知识和处置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保障其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人人有责。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建立及时响应机制。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主体责任部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 强化法规约束机制。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强化自我保护能力。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 建立集体课外活动审批机制。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院同意,按学院规定进行。学院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八条 履行现场保护义务。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院安全管理处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