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评审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淄博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评审流程,提高项目评审效率和立项质量,促进项目评审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公开化,根据国家、省、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项目范围
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推荐的辖区内申报的项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其他单位审查推荐的申报项目。
二、项目评审程序
项目评审实行“四审三公开”制度,主要包括科室初审、部门联审、专家评审、综合立项四个环节。
(一)科室初审。市科技局相关管理科室对申报项目按申报通知、指南要求进行基本条件审查、项目雷同度审查,对曾存在绩效评估和专项资金审计问题的企业进行问题整改审查。
(二)部门联审。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经信、财政、环保、安监、税务、金融、工商、知识产权等部门对通过科室初审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对在信用、节能、财务、环保、安全、纳税、不良融资、产权纠纷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单位和项目提出具体意见。市科技局根据单位联审意见确定进入专家评审的项目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采取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专家论证、综合评审等形式进行。
1、完善专家库。市科技局筛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责任心强、熟悉所在领域内科技发展状况,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在职专家完善专家库。根据评审的需要抽取库内专家或者委托联系专家,参与项目实施的专家严格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机制,确保评审公正公平。
2、成立评审专家组。按技术领域对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的项目进行分组,每组评审专家最低不少于3位。评审专家要求由同学科或同技术领域具有副高职称及以上的在职专家担任。项目评审以技术专家为主,视需要吸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参加。评审专家名单待评审工作结束后面向社会公示。
3、评审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择优评定的组织评审原则;坚持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可行性、可靠性、预期效益为主要评审因素的专家打分原则;坚持评审专家与实施单位、协作单位三不见面的回避原则。
4、评审要求。项目专家评审采取百分制评分办法。每一位专家从项目立项必要性、技术水平及项目可行性、项目创新性、申报单位基础条件及研发能力、项目市场前景与效益预期等方面,对所分配的每个项目给出客观独立的评价评分。每个项目最终得分为所有专家给分总和的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评审纪律。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存在泄密、舞弊等违规问题,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信用黑名单、暂停评审资格、清理出专家库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和上级科技管理部门通报。各单位及各类人员均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评审意见,并对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6、评审费用。专家评审费由市科技局负担,具体参照山东省科技计划专家评审费用支出有关规定执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评审费标准为8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评审费标准为500元/人天。
(四)综合立项。由市科技局相关管理科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及资金安排建议,经汇总后提交局党委会议和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送市财政局会商。确定计划拟立项方案后报市政府审批,批复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期间有异议者可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科技局调查处理,并给出明确答复意见。通过公示期的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立项文件。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市科技局分管领导任组长,牵头负责,具体工作由发展计划科统一组织,相关管理科室密切配合,阳光科技监督员开展监督,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信息公开。加强关键节点信息的公开公示,构建信息主动公开、双向互动的模式,推进信息解读和回应工作,提高公众对项目评审过程的知晓率和知情率,面向社会主动接受监督。
(三)强化监督监察。加强与财政、纪检等部门和阳光科技监督员的沟通,提高评审工作的规范性。专家评审现场,邀请财政、纪检以及“阳光科技监督员”等进行现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评审存在问题,可向市级科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