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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省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待遇的相关政策

    发布日期:2020-02-26浏览量:

     ●资助待遇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免除公办技工院校全日制学生一、二、三年级的学费(鲁财教〔2013〕50号)。2015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力度,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将国家助学金标准由每生每年1500元提高到2000元。我院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此项政策。

    ●职业资格证书规格待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通知》(鲁政发〔2003〕83号)明确规定: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以上学历人员 同等对待,在使用上要一视同仁;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在企业工作的,分别享受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关待遇。

    ●就业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14〕96号)规定: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企 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职业资格评审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规定: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后,可申报参加技师资格综合评审,合格者按规定取得相应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职称评聘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14〕96号)规定:技师学院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工程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参军待遇

           根据《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纳入军队士官招收对象范围,首次授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等参照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执行。

    ●公务员招录资格待遇

          2014年4月23日,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我省允许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班毕业生报考乡镇机关的相关职 位。自2015年开始,不再局限于乡镇机关,只要是大专生可报考的职位,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班毕业生均可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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