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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技工教育特色名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和传承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强化技工教育内涵和特色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发挥名校带动作用,增强技工教育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实施山东省技工教育特色名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特色名校建设项目”)。为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色名校建设项目是指适应全省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紧密对接全省和当地传统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各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优化整合实训资源、课程资源、教师资源,深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全面实施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在“十三五”期间,建成一批服务产业发展、特色鲜明、互为补充、相互联动、国内一流的技工教育特色名校,带动全省技工教育转型发展。
第三条 特色名校建设项目按照统筹规划、公开竞争、择优遴选、分批建设、动态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特色名校建设项目分批、分期进行,每所特色名校建设项目周期为3年。
第二章 项目建设目标及任务
第五条 自2017年起,利用4年时间在全省重点建设20所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对高技能人才需求的示范性技工院校,使其在内部管理、人才培养、教学体系、专业建设、实训基地、社会服务、校企合作、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第六条 特色管理体系建设。遵循技工教育规律和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不断深化院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先进、有效,适应技工院校发展的教学、科研、招生、就业、学生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校企合作等管理制度,以科学的管理确保院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特色专业建设。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优化专业设置和结构,培育和发展与山东省产业转型升级相匹配的特色优势专业。每个学校遴选3个办学理念先进、校企深度融合、特色鲜明、有市场发展前景、集聚度高的专业进行重点建设。加强优质核心课程建设,每个重点建设专业建成2门以上核心课程。教研教改成果突出,开发和参与开发出版教材不少于5种,部省级教研成果每年不少于3项,在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专业论文每年不少于20篇。重点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98%。
第八条 特色课程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重点专业全部实行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其他符合条件的专业到2020年前全部推行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组织开发一批一体化课程教材、教案和工作页。建立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校企合作为基础,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理论教学与技能操作融合贯通、适应互联网移动教育的课程体系,带动并指导区域内技工院校开展教学改革。
第九条 特色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办学功能的多元化,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不同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承担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技师培训等政府补贴性培训和企业职工培训任务,大力开展创业培训,为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提供服务。重点建设专业承担各类非全日制培训年培训量不少于0.5万人次,培训合格人数不低于80%。
第十条 特色校企合作机制建设。完善校企联合育人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主体作用,以重点建设专业为龙头,推动学校与不少于10个规模以上企业(含2个以上世界500强企业)共建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等。积极参与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和“百校千企”校企合作计划,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的专业不少于3个,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形成校企利益共同体,学校就业率和用人单位满意率分别达到97%和90%以上,推动学校办学质量的提升,实现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特色师资队伍建设。加大海外高技能人才、技能专家、一体化教师等优秀拔尖人才的引进力度,拥有一批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的教学名师。加大一体化教师培训力度,邀请国内外专家进行师资培训,选派管理人员和优秀教师到国外培训,学院一体化教师数量达到专业教师总数的80%以上,其中,获得市级以上首席技师、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和技术能手称号的教师不少于5名。培养一批师德优良、专业水平拔尖、操作技能精湛、创新能力强的省级或市级优秀教师、教学能手和教学团队。
第十二条 特色研修基地建设。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安排,完善相关条件,积极承担区域内技工院校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培训研修任务,培养一批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高素质管理人员和教师队伍,提高区域内技工院校的一体化教学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
第三章 项目建设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为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办学条件优良,其中校园占地面积200亩以上,建筑面积达10万平方米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4000人以上,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5%以上。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要具有专业优势,与当地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相互支撑,能充分体现学校的发展特色和区域经济特色。具备承担区域内技工院校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培训研修任务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要有高水平的专业带头人与数量充足的骨干教师,一体化教师比例占全部专业教师数量比例达到60%以上,专业带头人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并具有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第十六条 校企合作有深厚基础,申报单位与5家规模以上企业有紧密合作关系。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力度大,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成效显著,社会服务能力强,毕业生就业数量和就业质量较高。具备满足教学需要的实习实训基地,实践教学经费投入充足,在校生近3年来在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三等奖以上的不少于10名。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部署要求申报特色名校建设项目,提交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特色名校建设项目申报书。包括当地产业发展情况、学校办学情况、重点建设专业设施设备情况、重点专业带头人与骨干教师情况、校企合作共建情况;
(二)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组织与管理、建设内容、建设目标、预期成果、实施计划、项目估算总投资、资金来源及落实等;
(三)制度建设等支持保障措施;
(四)符合遴选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审核确定。特色名校建设项目应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或省直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议论证,提出推荐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现场演示、答辩、实地考核等环节,经综合研究和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年度项目建设单位名单,并结合特色名校专业建设情况确定省级补助资金数量。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学校是特色名校建设项目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校的特色名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建本校建设领导小组;明确重点建设专业及相关专业带头人;研究制定配套制度;落实特色名校建设的配套经费与自筹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特色名校的建设与管理需要;按要求提交特色名校建设年度报告,配合做好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
申报材料确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应在建设期内按期完成,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二十一条 检查验收。特色名校建设项目实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和期末评估验收制度。
(一)项目建设学校每年年底对特色名校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形成特色名校建设年度报告;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对特色名校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特色名校建设任务进展情况、标志性成果的阶段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的使用和绩效、学校配套或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等,对没有达到建设要求的终止立项支持,收回补助资金;
(三)特色名校建设项目完成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评估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建设项目并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特色名校建设项目资金以地方和学校投入为主,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项目建设学校应积极争取市级财政和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加大资金投入,共同实施特色名校建设项目。学校所在地市级财政或学校主管部门配套资金较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特色名校建设项目自确定公布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每年在省人代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下达省级特色名校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各市、各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后60日内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建设计划统筹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色名校建设项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特色技能(工种)实践教学体系建设、教学及实验实训条件建设;
(二)特色专业建设方案、特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
(三)特色课程与课程群建设、教材建设;
(四)人才培养方案、特色人才引进方案、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教学团队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学术交流等方面的支出(含差旅费、咨询费、培训费、食宿费、交通费、版面费、评审费、办公耗材购置等);
(五)参加、举办或承办省级二类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等的专家咨询费、培训费、食宿费、交通费、差旅费等;
(六)承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安排的区域内技工院校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培训研修任务,所产生的授课教师的讲课费、食宿费以及培训所需的教材费、印刷费、租车费、劳务费等会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挤占,防止虚列支出现象发生,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六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学校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项目预算执行及时、到位。
第二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完成后,委托第三方进行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特色名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特色名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