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利技师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加强我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省水利厅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内部审计,主要是指对学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内部的独立监督、客观评价和提出工作建议,促进学院内部管理活动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第三条学院主要负责人是我院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专业能力,能够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加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一)制定修改学院内部审计制度和业务规范;
(二)制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
(三)对学院预算执行及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合同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六)参加学院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七)监督、检查已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第五条根据学院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每两年对学院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和评价;
(二)每年对国家助学金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和评价;
(三)每年对学院三公经费支出进行审计和评价;
(四)每年对学院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五)对学院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六)对学院重要经济事项进行审计和监督;
(七)对学院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监督;
(八)完成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六条确定审计事项后,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七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调查时应不少于2人。
第八条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重大事项及时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结束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后,报送学院主要负责人批阅。经批准的审计报告,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
第十条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建议,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接受审计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七)拒不执行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
(八)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部门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鲁水技师院字〔2011〕50号)同时废止。